1.基本要求
1.1现场粉尘清理操作不当,会产生扬尘,形成粉尘云,可能造成 粉尘浓度超过限值,引发燃烧、爆炸。
1.2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防尘、防静电劳动防 护用品。
1.3严格执行粉尘清扫时间的规定:每班作业过程中及时检查,发 现粉尘逸出严重应立即停止设备处理;每班作业结束,清理现 场;按照除尘器使用的要求定期清理除尘器,并做好记录。
1.4清扫粉尘时应注意避免二次扬尘,最好使用负压式清扫,严禁 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1.5除尘系统停止运行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对劲厚度超过 1mm 时, 极易引发粉尘爆炸,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出,采取吸尘方式进行清理作业。
1.6清扫应使用不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
1.7有限空间的清扫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
2.范围
2.1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制粉、送粉涉及易燃、易爆、喷吹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各类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2.2本制度规定了现场清扫、点巡检、动火维修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熔炼涉粉尘作业。
3.概念
3.1涉爆粉尘作业:在涉爆粉尘作业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非铜质工具、临时用电、临时线路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涉爆粉尘作业管理安全防火要求
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现场积聚的煤粉,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凡在有煤粉的喷吹罐、粉仓储存装置设备上、喷吹管道上等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设备停止运行,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氮气置换、清扫,并将储罐内存粉清理干净不得存有积粉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准许动火作业。
4.1.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6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7在安装、维修、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2制粉区、送粉区属于特殊禁火区:
4.2.1进入涉粉区域作业、检查,厂房、料场涉爆粉尘区域任何人都不得吸烟。
4.2.2临时用电线路或灯具必须采用防爆型的,并且线路走向规范,不等私拉乱接搭在制备设备上、制粉设备上。
4.3职责要求
4.3.1动火作业负责人: 负责到安全处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3.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3.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动火人
4.4.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4.5监护人
4.5.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5.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5.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5.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5.5监火人由动火单位负责派出,一级、特殊动火由车间安全员现场监火,设备所在单位应巡检监督设备情况,定时与动火单位沟通有无异常。
4.6作业岗位区域负责人
4.6.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对现场做好禁烟禁火安全管理。
4.6.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对于岗位违纪吸烟或者他人吸烟的应立即制止,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4.6.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7安全检查人员
4.7.1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车间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
4.7.2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车间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4.8动火分析人
4.8.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9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4.9.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4.9.2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9.3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动火证》的管理
5.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5.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5.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车间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车间,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车间及公司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车间负责。
6.考核
6.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50-500元。
6.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熔炼车间
2018年8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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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标签:清大东方
1.基本要求
1.1现场粉尘清理操作不当,会产生扬尘,形成粉尘云,可能造成 粉尘浓度超过限值,引发燃烧、爆炸。
1.2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防尘、防静电劳动防 护用品。
1.3严格执行粉尘清扫时间的规定:每班作业过程中及时检查,发 现粉尘逸出严重应立即停止设备处理;每班作业结束,清理现 场;按照除尘器使用的要求定期清理除尘器,并做好记录。
1.4清扫粉尘时应注意避免二次扬尘,最好使用负压式清扫,严禁 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1.5除尘系统停止运行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对劲厚度超过 1mm 时, 极易引发粉尘爆炸,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出,采取吸尘方式进行清理作业。
1.6清扫应使用不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
1.7有限空间的清扫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
2.范围
2.1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制粉、送粉涉及易燃、易爆、喷吹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各类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2.2本制度规定了现场清扫、点巡检、动火维修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熔炼涉粉尘作业。
3.概念
3.1涉爆粉尘作业:在涉爆粉尘作业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非铜质工具、临时用电、临时线路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涉爆粉尘作业管理安全防火要求
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现场积聚的煤粉,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凡在有煤粉的喷吹罐、粉仓储存装置设备上、喷吹管道上等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设备停止运行,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氮气置换、清扫,并将储罐内存粉清理干净不得存有积粉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准许动火作业。
4.1.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6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7在安装、维修、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2制粉区、送粉区属于特殊禁火区:
4.2.1进入涉粉区域作业、检查,厂房、料场涉爆粉尘区域任何人都不得吸烟。
4.2.2临时用电线路或灯具必须采用防爆型的,并且线路走向规范,不等私拉乱接搭在制备设备上、制粉设备上。
4.3职责要求
4.3.1动火作业负责人: 负责到安全处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3.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3.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动火人
4.4.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4.5监护人
4.5.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5.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5.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5.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5.5监火人由动火单位负责派出,一级、特殊动火由车间安全员现场监火,设备所在单位应巡检监督设备情况,定时与动火单位沟通有无异常。
4.6作业岗位区域负责人
4.6.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对现场做好禁烟禁火安全管理。
4.6.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对于岗位违纪吸烟或者他人吸烟的应立即制止,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4.6.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7安全检查人员
4.7.1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车间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
4.7.2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车间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4.8动火分析人
4.8.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9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4.9.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4.9.2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9.3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动火证》的管理
5.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5.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5.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车间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车间,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车间及公司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车间负责。
6.考核
6.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50-500元。
6.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熔炼车间
2018年8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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